近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浙江省重要地質遺跡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重要地質遺跡應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其保護範圍應錄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行用途管製。
《辦法》明確,本辦法適用於(yu) 浙江省行政區域自然保護地外,由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組織認定並公布的重要地質遺跡。
《辦法》規定,重要地質遺跡保護範圍的劃定,應當滿足典型現象點保護要求,兼顧當地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的需要。根據地質遺跡資源的特點,以典型現象點為(wei) 核心,原則上將周邊不小於(yu) 20米劃為(wei) 保護範圍。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在保護範圍拐點埋設界樁。
根據《辦法》,浙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重要地質遺跡保護管理,組織認定重要地質遺跡,公布重要地質遺跡名錄,牽頭製定相關(guan) 保護政策。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和督促轄區範圍內(nei) 的重要地質遺跡保護管理。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做好轄區範圍內(nei) 重要地質遺跡保護管理,暢通線索上報通道,開展重要地質遺跡調查評價(jia) 、保護與(yu) 合理利用等工作。
《辦法》要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重要地質遺跡特征、賦存狀態、環境條件等情況,采用視頻監控、物聯網監測、無人機巡檢、衛星遙感等措施進行監測,每年對轄區內(nei) 所有重要地質遺跡保護情況開展巡查;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年應對轄區內(nei) 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工作開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yu) 15%。巡(抽)查內(nei) 容應包括重要地質遺跡典型現象點是否保存完好、監測設備是否正常運行、標識牌和界樁是否完好、保護範圍內(nei) 是否被侵占等。 (中國礦業(ye)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