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近日印發《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以下簡稱《要求》),從(cong) 移出情形、移出程序等方麵,明確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以規範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
在移出情形上,《要求》明確了《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中規定需要移出名錄的14種情形,例如《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營業(ye) 執照》證照不齊、過期未及時延續或被吊銷的;關(guan) 閉、因企業(ye) 自身原因未正常生產(chan) 運營的;違法開采特別是越界開采、擅自改變開采方式的;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chan) 事故或環境事件的,發生土壤和地下水嚴(yan) 重汙染的;未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製的;未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境影響評價(jia) 、排汙許可等相關(guan) 製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要求定期開展尾礦庫汙染隱患排查的或尾礦庫汙染防治設施未按要求建設運行的;采礦權人被列入礦業(ye) 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異常名錄的。同時明確,被查實不符合《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jia) 指標》要求,且未能在6個(ge) 月內(nei) 完成整改的,也在移出情形之列。
2024年4月,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等七部門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提出進一步完善標準體(ti) 係,強化監督考核,嚴(yan) 格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並以附件形式發布《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jia) 指標》等。
在移出程序上,《要求》強調,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或者接到有關(guan) 部門提出線索,經核實確需移出名錄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部提出移出建議。部收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移出建議、接到相關(guan) 部門提出需要移出名錄的線索,或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相關(guan) 線索後,應及時組織核實,必要時征求有關(guan) 部門意見。經核實,礦山達到移出名錄要求的,以部公告形式將該礦山移出名錄,並將移出結果主動推送相關(guan)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告知被移出名錄的礦山企業(ye) 在被移出期間不得使用“全國綠色礦山”或“國家級綠色礦山”稱號,不享受相關(guan) 支持政策;如企業(ye) 設有牌匾標識的,予以摘移封存。
此外,《要求》明確提出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被移出名錄的礦山企業(ye) 切實提升綠色礦山建設水平,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向社會(hui) 公開並動態更新,接受社會(hui) 監督。(礦業(ye) 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