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wei) 進一步規範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根據自然資源部等七部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相關(guan) 要求,部製定了《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聯係人及電話:時金玲 010-66558631。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5年1月6日
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
為(wei) 規範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動態管理,根據自然資源部等七部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以下簡稱1號文)相關(guan) 規定,現製定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
一、移出情形
(一)有1號文附件2《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中規定需要移出名錄的14種情形之一的。
(二)被查實不符合1號文附件3《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jia) 指標》要求,且未能在6個(ge) 月內(nei) 完成整改的。
二、移出程序
(一)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或者接到有關(guan) 部門提出線索,經核實確需移出名錄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部提出移出建議。
(二)部收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移出建議、接到相關(guan) 部門提出需要移出名錄的線索,或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相關(guan) 線索後,應及時組織核實,必要時征求有關(guan) 部門意見。
(三)經核實,礦山達到移出名錄要求的,以部公告形式將該礦山移出名錄,並將移出結果主動推送相關(guan)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告知被移出名錄的礦山企業(ye) 在被移出期間不得使用“全國綠色礦山”或“國家級綠色礦山”稱號,不享受相關(guan) 支持政策;如企業(ye) 設有牌匾標識的,予以摘移封存。
三、其他要求
(一)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被移出名錄的礦山企業(ye) 切實提升綠色礦山建設水平。
(二)請部信息中心及時將名錄向社會(hui) 公開並動態更新,接受社會(hui)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