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等八部門近日聯合印發《福建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內(nei) 容包括綠色礦山建設、綠色礦山申報、綠色礦山名錄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麵,以加快礦業(ye) 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助力福建省礦業(ye) 高質量發展。
《管理辦法》明確,全省綠色礦山分創建庫、省級和國家級綠色礦山3個(ge) 層次統籌推進。創建庫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屬於(yu) 基礎性、儲(chu) 備性工作;省級綠色礦山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從(cong) 創建庫中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礦山由省自然資源廳從(cong) 省級綠色礦山中擇優(you) 推薦。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礦山安全監管等主管部門應在同級政府領導下,建立相關(guan) 綠色礦山管理機製,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
《管理辦法》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製國土空間規劃、礦產(chan) 資源規劃時,要將綠色礦山建設用地納入規劃統籌安排,予以保障;礦山企業(ye) 要嚴(yan) 格按照標準規範建設綠色礦山,新建礦山要嚴(yan) 格按照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運行,正式投產(chan) 後,1-2年內(nei) 應通過省級綠色礦山評估核查,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證照合法有效、近3年正常生產(chan) 、剩餘(yu) 儲(chu) 量可開采年限在3年以上的生產(chan) 礦山,應按要求開展綠色礦山建設;省級綠色礦山申報作為(wei) 常態化工作,采取“成熟一批、申報一批”的方式進行,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隨時向省自然資源廳申報省級綠色礦山;省自然資源廳會(hui) 同生態環境、林業(ye) 等部門建立健全綠色礦山名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對省級以上綠色礦山定期開展實地抽查核查,核查比例不低於(yu) 10%。
同時,各地應將綠色礦山建設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ti) 係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chan) 離任審計評價(jia) 指標體(ti) 係,結合實際推動綠色礦山建設;各有關(guan) 部門應加強綠色礦山動態監管,加強信息共享,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移交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