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全麵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an) 資源法》,近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guan) 於(yu) 加強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相關(guan) 單位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提升地質資料保管水平、積極開展地質資料服務、強化地質資料監督管理。
《通知》提出,地質資料匯交人應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匯交義(yi) 務。中央和地方財政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或所屬專(zhuan) 項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匯交地質資料。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分別按照《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細目》《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規定的範圍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按照《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有關(guan) 規定執行。
《通知》明確了匯交渠道,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cong) 事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等油氣類及放射性礦產(chan) 類和海洋類成果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受自然資源部委托的全國地質資料館(以下簡稱全國館)匯交;原始地質資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國館匯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地質資料單位(以下簡稱受托單位)匯交。其他地質資料,有明確工作範圍的,由匯交人向地質工作項目所在地的受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館藏機構)匯交,其中跨省(區、市)的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向工作範圍較大的省(區、市)的省級館藏機構匯交;無明確工作範圍的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中央財政出資的向全國館匯交,其他出資的向出資人所在地的省級館藏機構匯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以外從(cong) 事地質工作取得的地質資料,在符合工作區所在國家(地區)規定條件下,中央財政出資的由匯交人向全國館匯交;地方財政出資的向所在地的省級館藏機構匯交。
《通知》要求,規範匯交流程,嚴(yan) 格匯交期限,加強特殊情形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提升地質資料保管水平,加強館藏機構建設,做好地質資料保管,加強保護期內(nei) 地質資料管理,加快推進地質資料數字化;積極開展地質資料服務,豐(feng) 富服務方式,做好保護期內(nei) 資料服務;強化地質資料監督管理,及時更新匯交信息,推進匯交信息公開,嚴(yan) 格做好地質資料保密管理,加強信用監管。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wei) 5年。《國土資源部關(guan) 於(yu) 加強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中國自然資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