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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鼓勵新型經營主體平等參與電力市場
發表時間 :2024-12-05    來源:米兰体育官方网页

  國家能源局近日在官方微信公眾(zhong) 號上發布《關(guan) 於(yu) 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ti) 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指出,支持新型經營主體(ti) 創新發展。新型經營主體(ti) 應當持續提升技術管理水平和調節能力,更好適應新型電力係統需要。鼓勵虛擬電廠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新型儲(chu) 能、可調節負荷等資源,為(wei) 電力係統提供靈活調節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工業(ye) 企業(ye) 、工業(ye) 園區等開展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納水平。探索建立通過新能源直連增加企業(ye) 綠電供給的機製。新型經營主體(ti) 原則上可豁免申領電力業(ye) 務許可證,另有規定除外。

意見全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guan) 於(yu) 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ti) 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能發法改〔2024〕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ye) 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內(nei) 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為(wei) 深入貫徹黨(dang) 的二十屆三中全會(hui) 關(guan) 於(yu) 能源改革的相關(guan) 部署,充分發揮新型經營主體(ti) 在提高電力係統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供應等方麵的作用,鼓勵新模式、新業(ye) 態創新發展,培育能源領域新質生產(chan) 力,加快構建新型電力係統,依據《能源法》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意見。

  一、新型經營主體(ti) 的概念和範圍。新型經營主體(ti) 是具備電力、電量調節能力且具有新技術特征、新運營模式的配電環節各類資源,分為(wei) 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ti) 和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ti) 。其中,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ti) 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chu) 能等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ti) 主要包括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和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是運用數字化、智能化等先進技術,聚合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等,協同參與(yu) 係統運行和市場交易的電力運行組織模式。智能微電網是以新能源為(wei) 主要電源、具備一定智能調節和自平衡能力、可獨立運行也可與(yu) 大電網聯網運行的小型發配用電係統。配電環節具備相應特征的源網荷儲(chu) 一體(ti) 化項目可視作智能微電網。

  二、支持新型經營主體(ti) 創新發展。新型經營主體(ti) 應當持續提升技術管理水平和調節能力,更好適應新型電力係統需要。鼓勵虛擬電廠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新型儲(chu) 能、可調節負荷等資源,為(wei) 電力係統提供靈活調節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工業(ye) 企業(ye) 、工業(ye) 園區等開展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納水平。探索建立通過新能源直連增加企業(ye) 綠電供給的機製。新型經營主體(ti) 原則上可豁免申領電力業(ye) 務許可證,另有規定除外。電網企業(ye) 要做好新型經營主體(ti) 並(聯)網或平台接入等服務,明確服務流程、可接入容量等信息,提高服務效率。

  三、完善新型經營主體(ti) 調度運行管理。新型經營主體(ti) 應落實安全生產(chan) 及涉網安全管理相關(guan) 政策要求,滿足國家、行業(ye) 有關(guan) 技術標準。各地加快推動新型經營主體(ti) 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鼓勵調節容量5兆瓦及以上、滿足相應技術指標要求的新型經營主體(ti) 提供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各地可結合電力係統調節需求和電力市場運營能力,進一步降低調節容量要求。電網企業(ye) 應協助新型經營主體(ti) 按所提供服務需求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係統或電力調度自動化係統,滿足信息網絡安全防護相關(guan) 要求。新型經營主體(ti) 應當與(yu) 電網企業(ye) 通過協議明確資產(chan) 、調控、安全等方麵的權責邊界。當自然災害、設備故障等突發情況影響電力係統安全穩定運行時,新型經營主體(ti) 及被聚合資源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指揮。

  四、鼓勵新型經營主體(ti) 平等參與(yu) 電力市場。新型經營主體(ti) 參與(yu) 市場與(yu) 其他經營主體(ti) 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並按有關(guan) 規定公平承擔偏差結算和不平衡資金分攤等相關(guan) 費用,繳納輸配電價(jia) 、係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ti) 整合調節容量小的資源,整體(ti) 參與(yu) 電力市場、實現協同調度。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ti) 與(yu) 被聚合資源協商確定權利義(yi) 務,簽訂代理服務合同,並在電力交易機構備案。被聚合資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內(nei) ,原則上僅(jin) 可被一家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ti) 代理。

  五、優(you) 化新型經營主體(ti) 市場注冊(ce) 。各地電力交易機構應為(wei) 新型經營主體(ti) 設置注冊(ce) 類別,不得增設注冊(ce) 門檻。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ti) 進入或退出電力市場,按照電力市場注冊(ce) 相關(guan) 規則辦理手續。其中,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ti) 和被聚合資源均應履行注冊(ce) 手續,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ti) 集中辦理注冊(ce) 手續。

  六、完善適應新型經營主體(ti) 的電力市場交易機製。提升電力中長期交易靈活性,引入分時段標準化交易產(chan) 品,加快實現分時段交易結算,引導新型經營主體(ti) 根據自身電力電量平衡需求靈活參與(yu) 各時間尺度電力中長期交易。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推動新型經營主體(ti) 以報量報價(jia) 或報量不報價(jia) 等靈活方式參與(yu) 電力現貨市場,探索電力現貨市場出清節點向更低電壓等級延伸,為(wei) 新型經營主體(ti) 響應市場需求提供更加準確的價(jia) 格信號。完善輔助服務市場,推動新型經營主體(ti) 公平參與(yu) 輔助服務市場,研究適時引入備用、爬坡等輔助服務新品種。提高信息披露及時性、準確性,推動電力市場價(jia) 格信號以適當方式向社會(hui) 公開披露。

  七、做好計量結算工作。新型經營主體(ti) 按照參與(yu) 電能量和輔助服務交易類型,依據電能量計量裝置進行結算,由電力交易機構出具新型主體(ti) 結算依據。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ti) 在批發市場中結算數據由被聚合資源計量數據加總形成。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ti) 暫由電網企業(ye) 清分結算到戶。

  八、加強組織保障。國家能源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及時完善適應新型經營主體(ti) 發展的市場機製,明確監管要求,加快製修訂新型經營主體(ti) 相關(guan) 標準。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有關(guan) 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對新型經營主體(ti) 的監督管理,結合實際及時製定出台適應新型經營主體(ti) 發展的技術要求、交易細則等,持續規範新型經營主體(ti) 電力市場交易行為(wei) ,防止市場操縱。電網企業(ye) 、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要持續提升對新型經營主體(ti) 參與(yu) 電力交易和係統運行的技術支持能力和服務水平。

  國家能源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