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an) 資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礦產(chan) 資源法”)於(yu) 11月8日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二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礦產(chan) 資源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大修,對保障國家礦產(chan) 資源安全、促進礦業(ye) 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yi) 。其中規定,將全麵推進競爭(zheng) 性方式出讓礦業(ye) 權。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介紹,礦產(chan) 資源是工業(ye) 的“糧食”和“血液”,是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保障國家礦產(chan) 資源供給安全,是建設中國式現代化必須麵對的重大問題。因此,新礦產(chan) 資源法將保障國家礦產(chan) 資源安全作為(wei) 重中之重,從(cong) 法律上構建了全麵係統的礦產(chan) 資源安全保障體(ti) 係。
新礦產(chan) 資源法規定,建立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特殊保護製度,將關(guan) 係國家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戰略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發展需求的重要礦產(chan) 資源納入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目錄,並對其中部分特殊礦產(chan) 資源實行保護性開采,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原則上不得壓覆,開采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確需使用農(nong) 民集體(ti) 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同時,新增“礦產(chan) 資源儲(chu) 備和應急”一章作為(wei) 第五章,第一次從(cong) 法律上明確礦產(chan) 資源儲(chu) 備的法律地位,構建產(chan) 品儲(chu) 備、產(chan) 能儲(chu) 備和產(chan) 地儲(chu) 備相結合的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儲(chu) 備體(ti) 係。
魏莉華強調,1996年的礦產(chan) 資源法對探礦權、采礦權實行的申請審批製,已經完全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配置礦業(ye) 權的需要。2017年,我國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個(ge) 省(區)開展試點,要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wei) 主,全麵推進礦業(ye) 權競爭(zheng) 出讓,試點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因此,新礦產(chan) 資源法將多年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ye) 權的製度上升為(wei) 法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礦業(ye) 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zheng) 性方式出讓。這是重大的製度創新,是對礦產(chan) 資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變革,對提高礦產(chan) 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yi) 。
此外,1996年的礦產(chan) 資源法僅(jin) 有個(ge) 別條款規定礦區生態環境保護,且這些規定多為(wei) 宣示性條款,可操作性不強。為(wei) 了實現“加強礦產(chan) 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目的,新礦產(chan) 資源法專(zhuan) 門增加“礦區生態修複”一章作為(wei) 第四章,對礦區生態修複作出了明確規定。(光明日報)